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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异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CJ7H29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66号1201室-2。
法定代表人:程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7MA68D66C9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廖军,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执行****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为被申请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股东变更为被申请人廖军,2021年3月23日又变更为**。现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本院受理宁波市助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浙0212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19万元并支付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后宁波市助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建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212执6703号。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20年7月,被执行人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申请人**。2020年10月,**转让全部股权给廖军,被执行人变更被申请人廖军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又变更登记为**一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的股东为被申请人**,本案审查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追加**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廖军并非执行期间的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故对申请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浙0212执67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王红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