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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2070号 原告: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 原告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5年2月8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