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张家店西坪。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
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公司经理。
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26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陈全红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