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张家店西坪。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
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公司经理。
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了(2019)晋0226民初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位于左云县云新东大街自建商铺二十九间(一层12间、二层17间),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后该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遂作出了(2019)晋0226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本院认为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应自动转入执行中查封措施,况且本案被执行人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四条,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左云县民爆器材公司所有的位于左云县云新东大街自建商铺二十九间(一层12间、二层17间),查封期限至2021年7月1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