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367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
法定代表人:符金武,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静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