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

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4民初1515号
原告: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60号内4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
法定代表人:符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机械)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创金银)、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36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的安排,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签订《压滤机采购合同》,由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向原告采购4台压滤机,合同总价款为17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台压滤机交付被告山东金创金银。被告山东金创金银除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18400元外,余下货款至今未付。
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无权向答辩人主张付款。2、被告采购的是程控自动洗涤压滤机,原告提供的压滤机设备配件不齐全。被告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已经自行采购了原告未提供的配件(阀门),该部分配件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原告供货的压滤机缺少配件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产,造成了被告生产尾矿数量减少无法达到环保要求,其后期产生的环保罚款应由原告承担。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和被告山东金创金银是合同当事人与我方无关,无权向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离心泵、装载机、压滤机、发电机组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成为了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的中标人。根据山东黄金矿业的安排,原告与山东金创金银签订《压滤机采购合同》,由山东金创金银向原告采购4台压滤机,合同总价款为1728000元。产品由原告送到被告公司,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运输风险。供货期为合同签订后55日内(预付款到账时间为准)。产品到达买受人指定地点后1日内,双方代表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支付总价款30%的预付款,产品交付买受人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或者证明等,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计1036800元,剩余10%计172800元货款于一年质保期满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于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18400元,同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单位马耀强“2台1500机型单室进料阀门、仪表清单”清单上注明:以下外围配置需客户自行购买。2018年11月20日、21日和12月3日,原告将所供4台压滤机运到被告公司,由被告收货负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予以确认。2019年1月28日,4台压滤机完成调试并正式投入使用。
被告对收到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的清单予以认可。但表示,原告曾于2019年9月20日亦向马耀强发送了一张“1500机型单室进料阀门、仪表清单”,该清单上并没有“以下外围配置需客户自行购买”字样,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行购买设备不认可,向原告提出异议,在原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无奈自行购买了设备。
本案争执焦点,压滤机外围配置应该由谁提供?
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压滤机设备配件不齐全。被告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已经自行采购了原告未提供的配件(阀门),该部分配件价款122576元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8年9月20日和9月2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单位马耀强的两份“2台1500机型单室进料阀门、仪表清单”和购买配件的增值税发票。两份清单的内容均一致,只是9月25日的清单上注有“以下外围配置需客户自行购买”字样。被告解释,收到第一份清单时,原告并未告知这些配件需要自行购置,收到9月25日第二份清单后,向原告提出异议,认为其购买的压滤机是自动设备,该配件应由原告无偿提供,但原告置之不理,为保证工期,被告只好自行购买。原告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其解释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就将被告需要自行采购的外围清单发给被告,被告收到邮件后明确表示会尽快处理。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的当天,原告又将被告需要采购的外围清单通知被告,被告并没有对该清单提出异议,就依据清单自行购买了全部设备。以上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对其自行采购阀门及其他配件是认可也是明知的。本院认为,原告的两份清单均通过被告生产部的马耀强邮箱发送,被告主张收到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要求其自行购买设备的清单后,向原告提出异议,庭审中虽提交了投标文件、行业标准和图片,但未提交向原告提出异议的有效证据。且被告亦按原告要求购买了全部设备并安装完毕,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签订的《压滤机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交付了压滤机且经初步验收合格,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就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1036800元。被告辩称其自行购买的外围配置产品系应由原告提供,该部分配件价款122576元应从原告价款中扣除,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原告供货的压滤机缺少配件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产,造成了被告生产尾矿数量减少无法达到环保要求,其后期产生的环保罚款应由原告承担的诉求,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起诉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虽是设备的招标方,但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创金银签订的,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不是本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诉求与约相符、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36800元及利息(以103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065.5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