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财保204号
申请人: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60号内4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蕾,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住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
法定代表人:符金武,任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2800元冻结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28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置权利障碍。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1384元,由申请人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