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

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方里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传江,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风良,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8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462元至蓬莱市人民法院(户名:蓬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明阳
审判员  刘会臣
审判员  江成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