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保253号
申请人: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60号内4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蕾,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
法定代表人:符金武,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6800元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它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 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