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721民初1696号
原告:***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尧渡镇至德新村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由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款2826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在原告所承建的***香隅镇安置房二期工程中从事劳务分包,2020年度,因其将领取的工程款项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经相关部门协调,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所欠工人工资282669元,***出具欠条并承诺2021年3月8日前付清。但现已至2021年5月,虽经多次催促,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债权利益,原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工资款282669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