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尧渡镇至德新村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9817459N。 法定代表人:吴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苑38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8297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1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