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尧渡镇至德新村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9817459N。
法定代表人:吴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苑38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8297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1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