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21民初570号
原告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萍
书记员 师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