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21执536号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5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杰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645000元,冻结期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文
书记员 徐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