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程,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

法定代表人:吴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暂扣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付给被申请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8800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12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濉溪支行,账号:34×××98),以上合计78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付给被申请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8800元,扣留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账户34×××98的存款6512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