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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秦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22民初1036号 原告:于某,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秦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原告:杜某,女,1990年1月8日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穆某,男,1982年5月1日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林某,女,1989年12月28日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秦某、杜某、穆某、林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11月24日,原告于某、秦某、杜某、穆某、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秦某、杜某、穆某、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丛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