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军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海勃湾区鑫至建材租赁站与甘肃军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2民初1450号
原告:海勃湾区鑫至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马立志
地址:海勃湾区海北村养殖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妮娜,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军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的代表人:李登军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
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海勃湾区鑫至建材租赁站诉被告甘肃军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海勃湾区鑫至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区鑫至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98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