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民终2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东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工资纠纷、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