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海冶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执字第9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冶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无存款;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均抵押于银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候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冶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