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字第19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96号调解书的生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文 龙
审 判 员 闫 明
审 判 员 陈 朋 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遆鹏书记员XX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