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772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7772号 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179069P,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东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乐,董事长。 被告: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1820G,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 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发现双方就本案纠纷曾签订过仲裁协议并已经相关仲裁机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马 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