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民初8673号
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靖城东郊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面广东街24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秦 立 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