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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威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9民初91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威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电力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威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无申请减、缓、免获批准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