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9民初91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威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电力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威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无申请减、缓、免获批准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