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6927号
原告: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泊**30号楼第二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307361034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