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181号
原告: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主要负责人:高留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佩珍,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秦祥安。
原告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2021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4697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工损失6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名称为三门峡(二期)卸煤沟土建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为1155392.09元,工期50天,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与验收技术管理、安全文明事项及环保要求、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2021年3月1日被告进场施工,但因为被告人员技术不达标、人员资质不达标,人数较少,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工程进展缓慢。截止起诉日,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30万元,而被告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仅为253030元,原告多支付了46970元。另外,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但截止起诉日,被告完成的工程量仅为三分之一,延误工期2个多月,导致原告多支付人员工资10余万元(现仅要求被告赔偿6万元损失)。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虽经多次协商,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拒不离场,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13日变更为中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仍以变更前的公司名义起诉,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