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财保93号
申请人:三门峡工业园***建材租赁站。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原店村10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00MA43419P34。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海滨,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慧泉公园九号6-2号楼26层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70070207Y。
法定代表人:秦祥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亿隆大道1号中科长垣创新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66AK4R。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三门峡工业园***建材租赁站以与被申请人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50000元。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工业园***建材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限额应限于保全请求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50000元,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工业园***建材租赁站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