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7号之一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森林之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蒂莫·约翰·凯纳南(TimoJuhapekkaKeinan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中段660号。
法定代表人:郭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男,系该公司法务清欠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43元,减半收取22871.5元,由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871.5元,退还天宝解决方案公司。
审 判 长 黄 薇
审 判 员 张 茜
审 判 员 王晶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进进
书 记 员 吉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