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1466号
申请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中段660号。
法定代表人郭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解除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账号为6200××××4719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将结果反馈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02执146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