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严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农民,住。

被执行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萧山区临浦镇前孔村E8文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560997.29元及承担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9083.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65元,**对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义务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查询系统、兰州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兰州市公积金中心新区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证券、网上银行、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公积金缴存、保险理财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宏娟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