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5323号
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
被告:孔某,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孔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