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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5323号 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 被告:孔某,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孔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