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24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1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