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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785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142室。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 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