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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25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1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