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25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1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