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11号之三
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沙东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哈布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WRYY04D。
经营者:吕刚,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4572167。
法定代表人:费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沙东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2022)苏0585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账号31×××25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查倩倩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