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4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8580室。
法定代表人:苏军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真石漆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0,500元及利息(以123,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以6,5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57.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钰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程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