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申4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中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中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沈阳中纽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示,亦无证据证明在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受到了欺诈、胁迫或是趁人之危等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提出的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少方
审 判 员 闫劲松
审 判 员 席铁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丹凤
书 记 员 刘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