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某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4执保747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96号中青大厦二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2,6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5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光大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600,000元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尾号2738账户(实际冻结5571.03元)银行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