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063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2民初6063号
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XXXX.
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172元,由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