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3234号
原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潘振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钰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车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5093134A。
法定代表人杨剑波,该单位经理。
被告曾小慧,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曾小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大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投资150万元在合作协议的标的河南省巩义市五指岭国际度假区项目引线0至5KM+950M道路扩宽土石方工程,三被告住所地均不是淮滨。综上,合同履行地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淮滨县,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且现依据原告诉状本院无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 阳
审判员 代 钟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