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294号
申请人:益多无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7600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
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5093134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车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多无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益多无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