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2291号
原告:浙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周效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华,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英子,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亓继芳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聂文翊
书 记 员 聂文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