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92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钟媛,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85312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系公司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丁林,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丁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丁林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