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为、安徽佳合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7277号
原告:**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露,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78幢608、608上。
法定代表人:王佳,总经理。
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执行董事。
被告: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路镇综治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董事长。
原告**为与被告安徽佳合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员  高时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