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民申1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德功,男,194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湖区辛安渡工业园**号(**),实际办公地湖**省武汉市**湖区金银湖**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柯德功因与被申请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柯德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魏开发
审判员 蒋国剑
审判员 彭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