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6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4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3日向肇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毕,申请人亦本案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为由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裁定由我院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本息合计107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41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