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02民初52号
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西槐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奥维馨苑211号商住楼2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