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1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
被执行人:沈阳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51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沈阳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财产等信息,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四处房产4072000元。
3.将被执行人沈阳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112执恢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