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10826号 原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i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i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9,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7,802.31元,剩余3,777.31元退还原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