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3393号
原告: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陆港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国际陆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陆港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国际陆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689,796.65元),由原告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89,771.6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