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0106民初74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尤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罗某乙,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为143,701.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174.00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