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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336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山路91号。 负责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3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 负责人:***,该服务中心主任。 第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和与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